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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一罪不二罚:对美国商务部不应该再次制裁中兴

发布时间:2018-04-23 03:35:21 所属栏目:编程 来源:蓝鲸TMT
导读:原标题:驳一罪不二罚:对美国商务部不应该再次制裁中兴 近期,中兴遭遇美国制裁的新闻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各方论战也是随即展开,所谓公婆各有理。不过有一种观点认为此次美国对于中兴的制裁是一罪二罚,是不公平的,例如业内大咖王云辉老师就以《美国商

原标题:驳一罪不二罚:对美国商务部不应该再次制裁中兴

驳一罪不二罚:对美国商务部不应该再次制裁中兴

近期,中兴遭遇美国制裁的新闻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各方论战也是随即展开,所谓公婆各有理。不过有一种观点认为此次美国对于中兴的制裁是一罪二罚,是不公平的,例如业内大咖王云辉老师就以《美国商务部为什么不应该再次制裁中兴?》为题表达了此看法。事实真的如此吗?

 需要声明的是,我们并非是法律界的专家,更不是熟悉美国相关法律的专家,所以在此次美国制裁中兴一事上绝不会轻易去下法律上的结论,只是针对持有这一观点的相关文章及文章中涉及的论据提出我们的一些疑问。

 尽管王云辉老师用了大幅篇幅(包括两份中兴自己的声明)来证明此次美国制裁中兴是一罪二罚,但核心支撑的论据就是中兴针对2016年其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并在调查过程中在提供信息及其他行为时违反了相关美国法律法规,并为此已经按照双方和解协议的相关规定支付了8.92亿美元的罚款。但是显然王云辉老师显然忽视了和解协议中规定的其它部分,例如对于中兴高层及员工处罚的执行情况。

 对此,中兴近日披露了所谓上述事件的全过程,这里我们也节选出我们认为存在疑问或者矛盾的点。

 首先看2016年11月30日和2017年3月的陈述。

 2016年11月30日,公司向美国政府相关部门提交了一份信函,内容关于:(1)对一些涉及受制裁国交易的高管和员工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纪律处分包括职务调整、奖金扣减、发送惩戒信等内容)。其中部分措施已实施,另一部分按计划实施;(2)中兴通讯建设出口管制合规体系的进展情况汇报及未来的计划。

 2017年3月,公司与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以下简称“BIS”)、美国司法部(以下简称“DOJ”)、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分别达成协议(以下统称为“相关协议”)。公司与DOJ协议中要求给予4名高管/员工离开公司的处分,除此4人外相关协议中未涉及其他员工纪律处分的要求。

 2017年5月9日公司向美国政府通报了4名高管/员工已离开公司的情况及证明文件。

 2017年7月20日,公司聘请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向美国政府发送了一封信函,对部分员工的纪律处分措施完成情况进行描述。

 看到我们标黑的部分了吗?中兴自己的陈述就存在矛盾,即在和解协议中涉及到人员处罚的部分,除了高管,究竟是否包含有关员工处罚的部分?

接下来我们再引入中兴时间点的陈述,即2018年2月底3月初,公司首席出口管制合规官和公司外聘的第二家律师事务所陆续收集到信息,显示公司对某些员工的奖金扣减计划并未及时执行。

 到此我们是否应该可以得出中兴与美国政府的和解协议中应该包括员工处罚的部分?

 这里也许有人会称我们为何在员工上这么较真,不是我们较真,而是美国此次激活拒绝令的理由就是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兴在2016年11月30日函件以及2017年7月20日函件中存在虚假陈述,即未能按照协议要求处罚相应的员工,而结合上述中兴陈述的时间点,中兴显然有虚报对于人员整改结果的嫌疑,至少没有如实报告自己对于员工的处罚情况。

至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中兴虽然支付了和解协议中规定的8.92亿美元的罚款,但对于协议中规定的有关高管和员工的处罚并未按照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接下来我们再看中兴对于此次事件的公告:该公司就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财政部的民事处罚决定、相关进展及和解情况于此前已陆续进行了公告,即根据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签发的命令,依据和解协议原暂缓执行的为期七年的拒绝令(包括限制及禁止中兴通讯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使用任何许可证或许可例外,或购买、出售,或从事任何涉及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约束的任何物品、软件、或技术等交易)自2018年4月15日(美国时间)起被激活直至2025年3月13日(美国时间)止。

不知业内从这个公告看到了什么?我们看到的是2016年对于中兴的实际判罚应该是为期七年的拒绝令,而正因为有了上述的和解协议,这个拒绝令的判决才暂缓执行,但依然有效(否则就不存在今天的激活一说)。至于有效期是多长?从2017年双方和解协议中规定的中兴支付给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3亿美元罚金被暂缓。是否支付,取决于未来七年公司对协议的遵守并继续接受独立的合规监管和审计看,应该是七年。

由此,不难看出,和解协议中包括的对于中兴8.92亿美元的罚款及相关高管及员工的处罚等是美国暂缓对于中兴7年拒绝令的必要条件,而非罪罚本身,对于中兴7年拒绝令的罪罚依然存在,只是被暂缓执行罢了。

这里我们也采用个通俗的比喻,一个判死缓的犯人,例如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真正的罪罚是死刑,之所以缓期两年执行,主要是看罪犯在2年缓刑期内悔改的表现,而这所谓表现中最重要的一条应该是不要再触犯当初被判死刑的法律,同时履行缓刑2年间其与法院达成的协议,其中不兑现或者违反任何协议中的规定,法院都有随时执行死刑的权利,且不会再有回旋的余地,而如果在两年期内上述要求均被满足,那么两年期后死刑可能会改判成无期徒刑或其他(死刑失效)。

以此类推到此次中兴遭到美国此前暂缓执行的拒绝令的激活,中兴在与美国签订和解协议之后的所作所为,例如未能满足导致拒绝令暂缓执行的和解协议中的规定,且不管是有意还是疏忽虚假报告了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美国是否有权利和法律依据激活此前对于中兴7年拒绝令的判罚?对照前述现实生活中死缓的例子,想来业内会有自己的答案。

综上所述,我们之所以对于王云辉老师在此次美国激活对于中兴7年拒绝令违背了一罪不二罚的原则提出疑问,是因为我们通过上述事实(主要是中兴自己的公告和陈述)认为,拒绝令本身才是此前和目前美国对于中兴违规和违法的罪罚,所谓和解协议中的罚款及中兴高层和相关员工的处罚并非罪罚本身,只是延缓罪罚本身执行的必要条件而已,由此我们认为王云辉老师将此次美国对中兴激活此前被延缓执行的拒绝令称之为美国商务部违反了所谓的一罪不二罚的原则的观点充满疑问并值得商榷。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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