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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一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积极处理

发布时间:2021-06-12 00:41:31 所属栏目:电商 来源:互联网
导读:人类社会已经从工业社会转向信息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资源,信息的创新、共享、传播和创造性使用,将大幅度地提高知识生产率和生产力水平。在互联网经济时代

人类社会已经从工业社会转向信息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资源,信息的创新、共享、传播和创造性使用,将大幅度地提高知识生产率和生产力水平。在互联网经济时代,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同时,在现代信息社会,对个人信息享有独立利益的主体日益多元。信息业者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中可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而国家同时也是个人信息最大的收集、处理、储存和利用者。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方面,需要平衡个人信息权利、信息业者对个人信息利用的利益、国家管理以及公共利益等之间的关系,构建政府、信息处理者以及信息主体之间共生共存的关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共计八章七十条,构建了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制度规则;同时,草案也注重促进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个人信息数据,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行稳致远,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具有诸多亮点,具体而言:

丰富完善了个人对其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草案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从实质内容上看,个人信息是指信息网络环境中将自然人自身与他人作出区分的各种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与个人身份信息形成对应关系的个人网上言行信息、数据资料信息等。

进入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控制自己的信息不被信息控制者违法处理或滥用的权利,是整个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运行的基石。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作出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网站超过400万个,应用程序数量超过300万个,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到8.96亿,网络购物用户达7.1亿,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7.68亿,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到8.5亿。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企业将海量信息汇总成为大数据后,可以分析市场、做出决策。

然而现实中,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十分突出。在“徐玉玉电话诈骗案”中,陈文辉等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工具非法获取高考学生信息,并使用该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活动,造成山东省临沂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死亡。草案规定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等,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建立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以预防个人信息泄露。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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