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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如何界定平台垄断?阿里182亿的“学费”不能白交

发布时间:2021-04-18 20:44:46 所属栏目:站长百科 来源:调皮电商
导读:1最近的反垄断动作可谓雷霆万钧: 上周末,阿里因二选一被罚182亿,是史上最高罚单; 两天之后,上海对一家外卖平台食派士开出反垄断罚单,罚金虽然只有116万多,但行政处罚书,却因为引入经济学和计量学的公式而大火; 三天后,国家工商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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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的反垄断动作可谓雷霆万钧:

上周末,阿里因“二选一”被罚182亿,是史上最高罚单;

两天之后,上海对一家外卖平台食派士开出反垄断罚单,罚金虽然只有116万多,但行政处罚书,却因为引入经济学和计量学的公式而大火;

三天后,国家工商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34个互联网平台参加的行政指导会,对“强迫实施“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掐尖并购”、烧钱抢占“社区团购”市场、实施“大数据杀熟”、漠视“假冒伪劣”、“信息泄露”以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等问题必须严肃整治。”

四天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美团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判决,判决美团赔偿饿了么35.2万,该法院还认定了多起美团强制商户“二选一”的案例,包括通过涨佣金、置休、缩小配送范围等手段强制商户与美团“独家合作”。

并且,国家工商总局还连续三天,陆续公布34家参会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要求阿里在4月30日前,把整改情况汇报上去,并连续三年,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查合规报告。

到底如何界定平台垄断?阿里182亿的“学费”不能白交

到底如何界定平台垄断?阿里182亿的“学费”不能白交

可以看出,粗放发展了20多年的互联网,已经进入严监管的大周期里了,反垄断不是一件事,不是一个平台的事儿,不是短时间的事儿,未来三五年,恐怕都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治理年!

既然这件事这么重要,也必然跟商家经营息息相关,但是如何界定垄断,之前业内一直莫衷一是争论不休。

今天,我们借着工商总局对阿里182亿罚单的《行政处罚书》和《行政指导书》,结合2010年腾讯和360的反垄断诉讼案,以及2015年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60亿,这三大反垄断著名案例,解读一下如何界定垄断,以及商家如何应对平台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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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对阿里的《行政处罚书》和上海对食派士的《行政处罚书》最近都比较火,很多人研究,大家发现,政府的处罚书相当专业,不是说行政文书格式和法律格式专业,而是里面关于电商和市场的认定非常专业。

从阿里《处罚书》来看,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需要先理清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这是一个什么类型的企业?

第二,这是一个在什么市场空间的企业?

第三,在同类型的市场中,是否超过50%?

第四,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需要先界定一个市场边界和空间,否则垄断的判断无从谈起。

《处罚书》认定,本案的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如图:

到底如何界定平台垄断?阿里182亿的“学费”不能白交

(图片内容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网站下载的<行政处罚书>)

之所以要有这个界定,是因为阿里提出,本案的界定应该区分B2C和C2C,两者模式差异较大,不具备可替代性。

如果要是区分B2C和C2C的话,天猫是B2C,规模在3万亿GMV左右,淘宝GMV则不算在内,同时国内B2C市场除了京东、苏宁、国美、唯品会等,还有线下商场,也是B2C模式(商家对个人),如果只算B2C,天猫未必占比超过50%。

但阿里这一诉求未被采纳,《处罚书》认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是双边市场……界定需要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

到底如何界定平台垄断?阿里182亿的“学费”不能白交

首先,在线上与线下是否同属一个市场范畴时,《处罚书》认定,网络是单独市场,线上线下分属不同市场空间,理由如下:

(1)从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覆盖地域和服务时间不同。

二是所服务经营者的经营成本构成不同。

三是支持经营者匹配潜在消费者的能力不同。

四是为经营者提供的市场需求反馈效率不同。

(2)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范围不同。

二是为消费者提供的购物便捷程度不同。

三是为消费者比较和匹配商品的效率不同。

(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盈利模式不同。

二是线下零售商业服务转变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难度较大。近年来,线下零 售商业服务经营者实际发展为网络零售平台的情况较少。

然后,对于B2C和C2C的区分,也不认同,理由是:

到底如何界定平台垄断?阿里182亿的“学费”不能白交

“在两种商品销售方式下,网络零售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均为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因此认定,B2C和C2C不区分。

实际上,关于市场边界认定的问题,一直是争论比较大,到底是只算B2C,还是算是C2C?到底是只界定网络零售市场?还是线上线下都有的全社会零售?

这个《处罚书》算是给业界争论,做了一个定夺,当然,随着市场的变化,这个定夺的有效期多久,还不好说,毕竟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早就线上线下一体化了。

第二个问题就是要界定市场空间在中国境内,如果不界定在国内的话,亚马逊也是电商巨头,若也算进来,估计没有谁能超过50%的规模。

一是从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二是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三是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四是为中国境内不同地域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

看完这四点论述,是不是发现“替代关系”这一条被重复了三次,实际上,除了市场份额,就是替代关系,这是认定垄断的核心两点。

综上来看,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市场主体和市场空间,非常关键,否则就没有办法确定“替代关系”到底紧密不紧密。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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