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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大数据精准拦截营销类短信

发布时间:2020-07-16 14:45:45 所属栏目:创业 来源:站长网
导读:副标题#e# 近日,中消协发布《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称,监测期内共收集广告、短信骚扰类负面信息84283条。6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广告、短信骚扰类负面信息呈小幅波动增长趋势。负面信息在6月17日出现小高峰

“除了前面提到的打运营商投诉电话的手机号码,还有回复退订短信的手机号码,也会被很多服务商添加到‘黑名单’里。一些老牌第三方短信服务平台的做法很粗暴,只要一个手机号码回复退订短信,就会进入他们平台的‘黑名单’,因为这个人是‘易投诉人群’,他们平台上的所有短信发送都会屏蔽这个手机号码。”上述工作人员说。

《法制日报》记者为此查询了一些电商平台店铺的相关条款,发现有的在其隐私政策中明示:如果不想接收发送的商业广告,“可通过短信提示回复退订或我们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退订或关闭。”有的的隐私条例里写着:“您可以根据促销短信内容提示,来取消我们给您发送的手机促销短信。”

“有的营销短信虽然在广告语结尾标明了‘回复TD即可退订’,但这其实是一个文字游戏,消费者需要使用不同的表述回复多次才能实现退订,比如‘回复TD’‘TD退订’等。”深有体会的北京市民刘建设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曾为了退订某信息,在回复里对上述几个字排列组合了好几遍才退订成功。

垃圾短信屡禁不止亟须提高违法成本

业内人士认为,广告短信满天飞,反映了一些商家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消费者对信息的自主选择权。

“这是一种社会商业现象,目前面临着屡禁不止的问题。我国对于这种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信息广告有明确的禁止。为何仍然无法遏制,最主要的原因是利益,商家在大数据的支持下,通过广告短信对特定消费者进行精准的宣传产品、推销服务。”北京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这个问题的确属于社会顽疾。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发送骚扰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包括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所以对于骚扰短信而言,并不是缺乏相关法律规范,而是如何对其进行约束和执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这涉及商家的利益产业链,加之违法成本较低,监管难度较大,所以很难根治。

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对违反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信部发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违者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邱宝昌看来,虽然未经同意发送广告骚扰短信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仍有大量铤而走险者的原因,一方面在于违法成本较低,1000条短信可能会收到几个投诉,而几个投诉一般不会受到处罚,最多是罚款,但是与违法获益相比就可以忽略不计。另一方面在于老百姓对于投诉缺乏积极性。因为投诉后对自己没有任何利益,就算对方受到相关罚款,但是与老百姓没有关系,加之投诉流程复杂,所以一般不会去投诉。

对此,赵占领认为,为了规避处罚,有的商家还采取了一些打擦边球的方法来规避责任。比如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进行相关注册,留下联系方式,并在用户协议中写了接收相关推销短信、电话。

针对消费者投诉意识的问题,赵占领认为,一般消费者放弃投诉的原因主要是不知投诉渠道与方式、对投诉效果缺乏信心以及懒于投诉。

“在监管方面,首先要管理的是采取用户协议方式的商家,应该对用户协议内容和选择权方面进行规范,要在用户协议中通过显著性的方式提醒消费者相关条例。其次即使用户同意商家发送营销信息,但用户选择退订后则不能再次发送。”赵占领建议说,这种方式还是比较好管理,但是若是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用户信息进行广告推送的,“这种就更难监管,它涉及的利益群体更大,对于打击这类违法行为的动力不足。对于后者的监管,还是需要从运营商入手,通过技术的手段对其进行拦截处理”。

采访中,邱宝昌建议提高违法成本,并且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精准拦截,“要加大对消费者投诉的鼓励政策和简化投诉步骤,提高其积极性,从终端和始端同时入手”。

“民法典首次对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垃圾短信等违法行为也进行了细致规定,但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还需要看后续的执行效果。与此同时,仅靠民法典的落实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通过监管部门打破这种利益链,相关问题才能得到根治。”赵占领说。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5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将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制定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届时,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将会织起大网,让个人信息保护不再难。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贾婕)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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