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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对"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1 05:01:52 所属栏目:电商 来源:澎湃新闻 举报
导读:(原标题:工信部对“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工信部网站7月31日消息,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全国实行携号转网的工作要求,工信部结合前期实践经验,形成了《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费用追缴要求】携号转网完成后,携出方负责通知用户结清与携出方之间的电信费用,告知缴费时限及逾期不缴费的影响,并出具电信费用账单。用户逾期未缴清的,携出方可以通过与用户约定的方式追缴相关电信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互配合,为携出方追缴用户的相关电信费用提供便利。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通信质量处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携号转网通信障碍处理制度,保障携号转网用户通信服务质量。携号转网用户发生通信障碍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妥善处理携号转网用户通信障碍。

第二十七条【号码归还要求】携入用户号码注销后,携入方不得继续使用该号码,应当在达到《电信服务规范》要求的最短冻结时限后5日内将号码归还至占用该号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关检查工作。对于发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违规行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理结果纳入相关信用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开放携号转网服务之日起实施,2014年4月11日公布的《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函〔2014〕144号)同时废止。

yaoliwei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姚立伟_NT6056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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