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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家企业被注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8-09-19 08:31:30 所属栏目:建站 来源:中国IDC圈
导读:中国IDC圈讯 近日,北京通信管理局发布通告,称北京同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经云数据存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在注销其北京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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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DC圈讯 近日,北京通信管理局发布通告,称北京同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经云数据存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在注销其北京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据中国IDC圈统计,截至9月18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已注销107家企业的北京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据悉,在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中,中经云数据、互联互通等公司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已获得跨地区增值业务许可证,按规定注销北京地区许可证。

以下为第三季度北京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注销企业名单:

1_副本

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如有违反规定内容将被注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国IDC圈原创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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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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