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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平台频繁涉嫌传销 谁来监管“朋友圈”生意

发布时间:2017-09-28 18:31:39 所属栏目:移动互联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导读:[微商是否涉嫌传销,除了通过是否同时具备传销的三个特征来判定,还可重点看其产品是最终消费了,还是仅仅作为参与者获利的一种传递媒介] 周宏达 王天然 [微商是否涉嫌传销,除了通过是否同时具备传销的三个特征来判定,还可重点看其产品是最终消费了,还

同时,随着传统电商流量红利的逐渐减少,移动与社交相结合的微商市场成为各电商及品牌竞相布局的渠道之一。今年5月,艾瑞咨询发布《2017年中国微商行业研究报告》,指出2016年中国微商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3200多亿元,预计2018年将达到7000多亿元。

2016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发布《2016中国微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将微商定义为“企业或个人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移动社交工具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虽然微商能享受到社交平台带来的流量、信任度、传播方面的各种便利,但也正因为根植于社交网络,微商一旦出现不诚信事件就会导致个人社会关系的恶化。而呈组织化、团队运作的微商一旦出现恶性事件,将对社会公众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

实际上,大部分微商都采取组织化和层级运营模式。小林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微商内部存在董事、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四个级别,每个董事管理100个总代,低级别代理从高一级代理拿货,级别越高价格越低,毛利也就越高,并且都比零售价便宜至少一半。

第一财经记者获得的一份某微商内部晋升机制方案显示,该微商存在“经理-主管-店主”三层,缴纳最低398元平台服务费就能成为普通店主,店主可以将产品销售链接转发到朋友圈,只要有人购买就能抽成10%至40%的佣金。

如果店主业绩好、下线发展得快,可以升级为主管,领导自己的店主团队以后,可以从每一名新店主身上提取150元培训费,分得团队利润的15%。在竞聘成经理后,可以获得下辖所有团队店主培训费每人80元,以及各团队总利润的5%。与店主不同,主管、经理需与微商签订兼职劳动合同,该微商后两者的数量就达七八千人。

除了层层代理赚取差价,培训更是团队化微商的中心环节,新加入店主将学习吸引他人的技巧,如何推出成功案例、设计心灵鸡汤等。

以上的模式在微商中比较普遍,也引起了是否传销的争议。根据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传销行为的三个主要特点是: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2013年1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指出,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今年8月,“云集微店”、“环球捕手”和“7mall”等多家社交电商平台的微信公众号被封,腾讯对“环球捕手”给出的封禁理由是“此账号存在涉嫌多级分销经营违规行为”,并且已清退该账号绑定的微信支付商户号。记者同时了解到,云集微店5月就被浙江工商定性为传销,处罚没款958万元。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春林对第一财经表示:“如果微商平台的人员计酬和返点是以邀请加入的人员数量为基础,就符合传销的本质特征。”

目前,虽然警方已经破获了“万事有我”、“云梦生活”等传销类微商平台,但是如何防范微商异化为传销还有待相关规则更加明确和监管就位。

微商也是商,监管要跟上

2016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发布了中国首份微传销研究报告,将近几年来传销组织开始利用智能手机,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手机QQ群、QQ语音聊天室、陌陌等社交平台进行传销的行为定义为“微传销”。

他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现在国内微商有4000多万家,如果严格按照传销定义,其中相当部分已经发展成传销。他认为,微商是否涉嫌传销,除了通过是否同时具备传销的三个特征来判定,还可重点看其产品是最终消费了,还是仅仅作为参与者获利的一种传递媒介。

武长海指出,涉嫌传销的微商不是靠产品最终销售利润来维持,而是后进入者的本金。通常上级会员会让下级会员买大量产品,造成产品积压,最终消费部分很少,沦为没有形成利润的无效交易。

北京昊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晋义指出,传销活动为了吸引下线参与传销网络,只能不断抬高商品价格。这违反市场经济规律,注定难以为继,最终要么关门,要么演变为庞氏骗局。

“如果微商平台不将平台价值体现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不回归以追求真实销售的扩大为商业目标,恐其社会危害性将不断扩大,最终将一个打着新兴商业模式旗号的创业活动,演变成违法犯罪的传销活动。”唐春林表示。

有业内人士同时指出,一些平台型微商即使产品进入最终消费,但类传销的激励机制也存在风险。给予店主层级返利有违口碑营销的初衷,其好友可能并不知道店主能够从中抽成,而店主对产品的评价未必客观真实。

他认为,通过分享商品链接让好友消费并从中抽点,本质上更类似于付费刷单电商模式中的有偿评价和虚假买单,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社交电商。

武长海还认为,微商也是商人,经商就要有资质,应有准入门槛。凡是商业经营活动就要纳入监管视野,不能为所欲为,要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食品药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制。

他表示,《禁止传销条例》与现在的传销发展相比已远远落后,对于传销的监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工商部门,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各部门配合性执法、联合执法。

他建议,可以由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将微商纳入监管,至少实行简单备案制,尤其对资金去向进行监管。此外,支付宝、微信、QQ等相关平台企业也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技术研发主动监管,及早发现问题,控制风险。

2015年11月,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要求研究规范微信等社交网络营销行为,研究社交电商等新型业态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的措施办法等。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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