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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开征意《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1 23:24:25 所属栏目:运营 来源:飞象网
导读:副标题#e# 8月1日消息,工信部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 该《暂行办法》提到,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须先向当前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简称携出方)查询号码是否满足携转条件。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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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消息,工信部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

该《暂行办法》提到,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须先向当前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简称“携出方”)查询号码是否满足携转条件。满足携转条件的,用户向携出方申请获得授权码,并到拟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简称“携入方”)申请办理携入,办理完成后携入方为用户提供新的移动电话卡。

申请携号转网的用户应当同时满足5个条件:

(一)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已在携出方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

(二)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非挂失、停机等);

(三)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号转网号码的已出账电信费用,如有未出账的电信费用(如国际漫游费用等),与携出方已约定缴费时间和方式;

(四)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与携出方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或已解除在网期限限制;

(五)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入网已满120日(自然日,下同)。

附:

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携号转网管理,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和提供携号转网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名词释义】本办法所指的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本办法所指的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是指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蜂窝移动电话用户号码。

第四条 【服务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不断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携号转网服务。

第五条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携号转网服务进行指导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   申请与办理

第六条 【办理流程】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须先向当前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出方”)查询号码是否满足携转条件。

满足携转条件的,用户向携出方申请获得授权码,并到拟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入方”)申请办理携入,办理完成后携入方为用户提供新的移动电话卡。

第七条 【携转条件】申请携号转网的用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已在携出方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

(二) 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非挂失、停机等);

(三) 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号转网号码的已出账电信费用,如有未出账的电信费用(如国际漫游费用等),与携出方已约定缴费时间和方式;

(四) 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与携出方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或已解除在网期限限制;

(五) 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入网已满120日(自然日,下同)。

第八条 【查询咨询】携出方应当通过短消息等便捷方式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及时反馈申请号码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对于满足条件的,如有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其他业务,携出方应当在反馈查询结果的同时提醒用户,提醒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于不满足条件的,携出方应当一次性明确告知用户不满足条件的原因及咨询途径,并通过客服电话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实现满足条件的咨询。

第九条 【解除限制方式和渠道】携出方应当为不满足条件的用户提供便捷方式以满足条件。

对于不能通过在线方式为用户解除限制的,应当至少确保号码归属地的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为用户提供解除限制服务。对于县级区域内没有自有实体营业厅的,应当至少确保一家合作营业厅提供解除限制服务。提供解除限制服务的营业厅应当向社会公告。

用户解除限制后,携出方应当立即允许用户携号转网。

第十条 【携出提供授权码】用户可以通过向携出方发送短消息等方式申请携出授权码,对于满足条件的,如无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携出方应当立即为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如有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携出方应当及时告知用户相关影响和解决方案,并经用户确认后立即为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

第十一条  【携入申请】用户向携入方申请办理携号转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与在携出方所登记身份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与申请携号转网号码相对应的有效移动电话卡;

(三)   有效期内的携出授权码。

第十二条  【携入办理】携入方应当至少确保号码归属地的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为用户提供携入办理服务。

第十三条  【携入实名制要求】携入方为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时,应视同新用户入网,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要求,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携入告知】携入方应当明确告知用户申请携号转网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下列注意事项:

(一)   因技术与设备等差异,用户可能需要更换终端;

(二)   用户启用新卡的时间点及网络切换期间可能会短时间影响正常通信;

(三)   需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号转网时未出账的费用;

(四)   需及时将携号转网事宜告知号码相关的服务提供者;

(五)   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服务同权要求】携入方应当本着携入用户与本网新入网用户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则,与携入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权责划分】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携号转网成功生效结果告知后,网络切换完成。网络切换完成前,原移动电话卡正常使用,由携出方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网络切换完成后,原移动电话卡失效,携出方与携号转网用户间的电信服务关系终止,同时新移动电话卡激活启用,由携入方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携入方不得在网络切换完成前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第三章   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  【入网协议要求】自本办法实施日起,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其用户签订的入网协议中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用户有权选择携号转网服务,并根据本办法进行申请;

(二)携入用户入网协议生效的时间节点;

(三)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必要的用户资料将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证件信息是否一致。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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