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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字地产到服务运营:IDC产业链全解析(一)IDC产业市场准入和牌照要求

发布时间:2020-07-15 01:47:43 所属栏目:运营 来源:站长网
导读:副标题#e# IDC(Internet Data Center)即互联网数据中心,通常是指一种拥有完善的设备(包括高速互联网接入带宽、高性能局域网络、安全可靠的机房环境等)、专业化的管理、完善的应用的服务平台。随着移动流量使用的持续增加、5G建设、物联网、AI及创新终

如前文所述,虽然建设或租赁IDC基础设施并出租的行为与房地产相关,但目前实践中在大多数地区都未将此类公司等同于房地产公司对待,而是根据其提供的基础设施所涉行业认定其为信息技术行业公司。根据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经营属于K类“房地产业”,而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属于I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设或租赁IDC基础设施业务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与房地产业分属不同的行业类别。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2006年8月14日第192号)的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而提供IDC基础设施的经营活动显然不在此列,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投资经营IDC基础设施,且其不受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的相关限制,该等限制例如注册资本及“投注差”限制[2]、借用外债限制[3]及返程投资限制[4]等。

2.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限制

若拟从事的业务属于前述B11业务范围,则需要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该等业务。由于增资电信业务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列明项目,外资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受到限制,仅有特定的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允许外商投资。

允许外商投资的增值电信领域的法律来源主要有以下四类:

法律来源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之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所列开放的业务对所有外资在全国范围内同等适用;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等对上海自贸区的开放政策

所列开放的业务有地域范围限制,即公司必须在自贸区内设立,且部分业务对于服务范围和对象有进一步限制(这些上海自贸区的开放政策已经放开到其他自贸区);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协议”)

对港澳资本开放,且仅有符合条件的港澳资本可以享受该开放政策;

《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

单独制定的开放政策,向外商投资企业开放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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