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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发布,新型纠纷有了“标准解法”!

发布时间:2018-08-22 10:18:05 所属栏目:站长百科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导读:导语: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签约经营者均有依法规范经营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商誉,电商平台经营者也有权依法追究平台售假商家的违约责任。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技术已经广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时至今日,电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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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签约经营者均有依法规范经营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商誉,电商平台经营者也有权依法追究平台售假商家的违约责任。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技术已经广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时至今日,电商、共享经济、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的发展日新月异,相应的涉互联网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多维度的审判体系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密切关注并主动研究新类型案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快速回应“互联网+”模式下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涉互联网领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代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通过加强互联网与审判各项工作的紧密互动,实现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为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互联网案件审理及审判经验的总结,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探索涉互联网新类型案件的审判规律,不断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充分运用司法手段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球互联网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直面互联网发展常见的几大纠纷,包括了涉互联网领域内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隐私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多类型案件。这10个典型案例在遵循立法本意、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充分体现出尊重互联网领域自身特点这一理念,对于统一涉互联网新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壮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确定了诉前约定送达的有效性,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丰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形式,与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相互补充,成为高效解决“送达难”的有效形式。

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明确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销售进口食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许文强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签约经营者均有依法规范经营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商誉,电商平台经营者也有权依法追究平台售假商家的违约责任。

王兵诉汪帆、周洁、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

明确了涉网络店铺转让纠纷相应的裁判规则,对实际普遍存在的网络店铺私自转让行为,明确未征得平台同意,私自转让网络店铺,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庞理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明确了由于航空公司、网络购票平台疏于防范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谢鑫诉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明确了制作、在线提供有声读物在著作权法上如何定性,经营者应当如何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未经许可制作有声读物所侵害的是作者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等等问题。

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善(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纠纷案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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