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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信息就是别人的数据?专门大数据法律亟需制定

发布时间:2018-07-02 00:38:57 所属栏目:大数据 来源:法制日报
导读:乘坐网约车网络购物等随时生成数据权属归谁如何收集仍缺专门规定专家分析 国家大数据立法需迈过哪些障碍 无论是网络安全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都明确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要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但现实当中,有些经营主体在收集个人数据

吴大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目前,我国涉及数据领域的法律规范多散见于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出台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文件之中,随着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全面实施,大数据基础性、全局性的问题亟待国家立法破解。

但在国家立法计划中,并无大数据统一、专门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关于大数据立法,国家确实还没有实施这项工作。

吴大华认为,目前,国家层面大数据立法存在诸多障碍。一是数据权属内涵亟待法律明确,这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二是数据主权内涵亟待法律明确,这是大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的全局性问题。三是大数据“聚通用”关键环节架构及法律效力亟待法律明确,这是推动国家大数据战略性基础资源发挥效用的关键问题。四是大数据创新应用合法性亟待法律明确,这是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释放大数据红利的关键问题。五是大数据安全保障亟待法律明确,这是保障大数据健康发展和应用的基础性问题。

在李爱君看来,目前国家层面大数据立法的障碍,从理论上说,就是大数据领域的一些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

“比如说数据权利的属性,有人说是物权,有人说是知识产权,有人说是新型民事权利,没有形成共识。”李爱君说,“我认为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因为数据权利既有人格权属性,又有财产权属性与国家主权属性。”

李爱君认为,如果能够破解大数据权利的性质是什么、权利如何归属、权利如何保护这些问题,“立法的障碍应该没有了”。

朱巍说,目前大家对大数据性质还存在争议,比如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曾经在知识产权的客体中加了一条,即数据信息权,后来,包括他在内的专家提出,如果将数据信息归为知识产权,那么其中会存在权利冲突,最终,数据信息权这一条就被拿掉了。

在朱巍看来,只有大家把这些问题弄明白了才能推动立法工作。

在大数据立法领域,作为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贵州已经在探索,《贵州法治发展报告2018》梳理了其中的进程。

2016年,贵州在全国率先出台大数据地方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着眼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系列环节和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安全等重点内容进行规范调整。

2016年9月,贵州省设立全国首个直属省政府正厅级大数据发展管理机构——参公事业单位: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专门负责大数据领域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等工作。

2017年4月,贵阳市出台《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成为全国首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地方性法规。

吴大华建议,由于大数据涉及领域和环节众多,可以从激励和促进角度考虑先行制定总括性、统一性、专门性的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法,首先明确国家大数据发展体制,明确一个职能机构统一管理国家大数据发展、统筹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在吴大华看来,未来的国家层面大数据立法,需要确立数据权属法律制度,明确数据权属主体资格;确立数据采集法律制度,明确数据采集的范围和限度;确立数据存储法律制度,明确数据存储的内涵,存储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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