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核心网 (https://www.hxwgxz.com/)- 科技、建站、经验、云计算、5G、大数据,站长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数据 > 正文

欧美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

发布时间:2018-11-28 12:08:08 所属栏目:大数据 来源:安全内参
导读:欧美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 上海戎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Slimming Panda 很好与优秀只差一点点距离,这段距离叫安全。8 月 28 日,华住集团被曝大量用户数据遭泄露,疑似近 5 亿条开房记录被拖库。华住集团虽在8 月 28 日即通过官方微博

一是数据保护不仅是数字时代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对于收集、使用或共享个人信息或其他潜在敏感消费者数据的任何组织而言,数据保护既是一种风险管理,也应是最基本的合规性功能。就公司而言,可将其视为“信息受托人”,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换取法律的确定性和安全港保护。(“安全港规则”,即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LP)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对合伙 企 业的控制性行为,则该 LP 就可能与普通合伙人(GP)一样,对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安 全港规则是通过对 LP 不参与合伙事务为隔离条件,而赋予其有限责任保护的一种价值平衡安排。)

二是在国家立法方面,可参考欧盟的 GDPR,出台全面的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框架,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要结合大数据发展趋势进行重新定义,法律的约束和监管对象应该是所有机构,包括政府部门,而不只是企业。

三是立法的效果主要取决于 2 个方面:一是自下而上的民意倒逼,对立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个人维权意识提升、企业通过行业软法践行“社会责任感”,形成巨大的“民意”氛围,可以推动国家立法,使得法律更有活力和生命力; 二是可供选择的法律救济措施, 如通过集体诉讼寻求补偿,使公司承担责任,帮助公司成为负责任的个人信息管理者。同时,应建立以行政救济为主,民事救济、刑事救济相结合的多途径救济机制,全面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四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有配套的信息安全激励机制,不能仅仅是“亡羊补牢”式的事件应急处置,而应向事件预防倾斜。应鼓励公司升级管理模式,做好完整可靠的数据安全措施。

五是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议题的讨论,无疑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技术问题。所以,我们不仅要进行法学思考,而且要进行技术方面的思考。如何实现技术规律、技术程序与法治规律和法律程序的有效连接,是我们需要面临和思考的新问题。

相关阅读:

大数据时代的工业革命

人工智能、大数据……这些如何帮文娱产业突围?

(编辑:核心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