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核心网 (https://www.hxwgxz.com/)- 科技、建站、经验、云计算、5G、大数据,站长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数据 > 正文

山东一酒精厂改制未获营业执照致巨额损失 维权14年仍未了

发布时间:2019-11-29 00:28:09 所属栏目:大数据 来源:财新网
导读:(记者 王梦遥) 18年前,山东临沂市一家酒精厂从集体所有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向区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遭到拒绝。厂子的法定代表人马春亮将工商局告上法庭,官司从2005年打到2013年,从县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以马春亮一方胜诉告终。此后他又提起行政赔

  (记者 王梦遥)18年前,山东临沂市一家酒精厂从集体所有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向区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遭到拒绝。厂子的法定代表人马春亮将工商局告上法庭,官司从2005年打到2013年,从县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以马春亮一方胜诉告终。此后他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工商局赔偿损失合计7176万元。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判令河东区市场监管局(2017年由工商局与其他单位合并而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59万余元。

  马春亮的弟弟、同时也是原告方诉讼代理人之一的马春涛表示,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满,将保留上诉权利。

  作为原告的马春亮没能等到宣判。在行政赔偿诉讼期间,他于2017年6月23日病故,他的妻子、儿子、女儿和父亲继承其诉讼资格。2019年,马春亮的父亲也去世,马春亮的四个兄弟姐妹又作为其父的继承人继续参与诉讼。案件至今历时14年,马家人还在接力打这场官司。

  酒精厂改制,申领营业执照被拒

  临沂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下称酒精厂)成立于1995年9月12日,最初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马春亮生于1960年10月,当时是厂子的负责人。在上世纪90年代末国家鼓励企业规制的大背景下,2001年12月,马春亮与河东区芝麻墩镇政府签订了一纸合同,将酒精厂由原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

  马春亮的弟弟马春涛1998年之前就在酒精厂工作。他告诉财新记者,当年厂子的经营效益不错,生产的酒精销到华东地区,“基本上供不应求”。官方出具的文件证实,2002年左右酒精厂的年产量在2万吨左右,主要产品为酒精。改制后马春亮接手了原厂的债权债务,此前酒精厂的工人和办公人员也继续留在厂里工作。

  原企业于2002年4月27日被注销,马春亮于2002年7月10日向临沂市工商局河东分局(下称河东工商局)申请颁发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并且提交了书面的《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不料,马春亮的申请却遭到河东工商局拒绝。河东工商局认为,“根据有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该企业应当重新登记,由于私营企业没有办理相关的生产许可证,不具备依法设立的企业的条件,应按新设立的企业登记标准,决定是否颁发营业执照。”

  从事后的法院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河东工商局认为改制后的酒精厂不应该走变更登记的流程,而应该重新登记;且危化品生产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必须先行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但是,其他政府部门对此事的态度明显不同。2002年7月13日临沂市河东区安监局曾向区工商局开具证明,认为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酒精厂是2002年3月15日以前建成的合法生产企业,不属于新建企业,应该不在该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设立范畴之内,工商局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2003年年中,临沂市曾开展危化品企业生产状况评估,要求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整治,只有在评估中达到B级以上才能进行生产,为此酒精厂投入资金升级了生产设备。临沂市安监局于2004年7月1日向河东工商分局出具证明,证实委托临沂恒泰安全评价技术中心对酒精厂进行了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估结果为B级,根据市安监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出台的文件规定,可以给予酒精厂办理2003年度工商年检。

  除了上述官方的两纸证明,马春涛也一直为此事奔走。在他的请求下,2002年12月20日,河东区工商局曾给他一个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期限从2002年7月10日到2003年3月9日。但这个副本复印件与当年企业营业执照样式不同,且因为只有8个月期限,此后也并没有起到证明企业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作用。

  直到2005年,眼见办营业执照实在无望,并且“因为没有营业执照,无法开工,酒精厂始终没干起来,设备又容易被腐蚀,已经不能再使用了”,马春亮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河东区工商局不予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违法。谈及为何兄长等了三年才诉诸法律,马春涛感慨道:“谁也不想跟政府打官司,那个难,我现在才明白。”

  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工商局终败诉

  财新记者梳理过往判决书了解到,酒精厂和河东区工商局的争议焦点并不复杂,一是改制企业是不是新建企业,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开业登记;二是依照规定,改制后的酒精厂是否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书和危化品生产许可证;三是临沂市安监局出具的证明能否代替批准书。

  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过程堪称曲折,先后经历了沂水县法院一审、临沂市中级法院二审、山东省中级法院再审和最高法院驳回申诉,且二审、再审均推翻了之前的判决。

  马春亮2005年到临沂市河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临沂中院于当年5月指定沂水县法院管辖。沂水县法院于2005年7月18日受理后,当年9月2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但因为庭审中原告要求对被告提供的一份证据进行笔迹和痕迹鉴定,案件中止审理。等到案件再次开庭,时间已来到2009年9月1日。

  再次开庭三个多月后,沂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河东工商局不给予马春亮颁发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书显示,河东工商局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为酒精厂颁发了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其要求马春亮先行办理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答辩意见,是针对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的。

  由于酒精厂属改制企业,改制后的企业仍然使用原企业名称,生产原产品酒精,企业负责人未变更,只是企业所有制形式发生了改变,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酒精厂不属于新建企业,河东工商局要求先行办理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另马春亮提供的《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注册书》内的具体经办人及河东工商局的领导签字均能证明,马春亮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登记程序,且酒精厂于2004年经临沂市安监局安全评估为B级,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所以河东工商局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其颁发企业营业执照。

  一审宣判后,河东工商局上诉。临沂中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完全相反——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马春亮的诉讼请求。

  从判决书来看,二审法院就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给出了完全不同于一审的答案。二审法院同样援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为,马春亮为其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没有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书和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工商局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符合规定;此外依据山东省工商局1998年下发的两个文件,认为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后,原企业应予注销,改制后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开业登记,因此酒精厂应按照新建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对于马春亮提到的有安监局的证明不需要批准书的理由,二审法院不予认可,并援引1987年2月17日施行、2002年3月15日被废止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认为生产危化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办理工商登记,而马春亮没有证据证明原酒精厂在1995年到2002年间取得过危化品许可证。

  因不服二审判决,马春亮又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山东高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酒精厂作为改制企业并非新建企业,且二审法院援引的山东省工商局的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关于转制企业是新建企业以及应当取得批准书才能申请工商登记的内容;此外,原二审判决以已被废止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作为裁判依据亦属不当。最终山东高院支持了马春亮的诉讼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但案件到此并未结束,河东工商局又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裁决,认为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是危化品企业开工生产的前提条件,而非颁发营业执照的前置程序。虽然原再审判决认定改制企业不属于新建企业确有不妥,但判决结果正确,河东工商局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决定不对此案启动再审。

  从2005年到2013年,这起民告官案件终于告一段落。马春亮最终赢了官司,但酒精厂却走到了尽头。

  原告和父亲相继去世,损失赔偿仍未决

  因为酒精厂欠下的贷款无力偿还,银行通过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执行。河东区法院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2012年6月26日,酒精厂的建筑物、附属物及设备被以2083万元的价格被拍卖,所有权转移给临沂一家置业公司。

  考虑到工商局不予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在2012年6月山东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后,马春亮于当年8月6日向河东工商局提出行政赔偿,但河东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之后,马春亮又在12月27日和12月28日分别向临沂中院、河东区法院提出赔偿诉讼请求。2014年2月27日,临沂中院指定沂水县法院管辖该案。

  在行政赔偿案一审中,马春亮提出河东工商局的违法行为给其造成了共计7176万元的损失,经评估,其中包括因酒精厂停业而给该厂的机器设备造成价值损失2810万元以及银行利息3566万元、经常性开支损失800万元。但河东工商局辩称,马春亮所提的行政赔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且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沂水县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马春亮提起行政赔偿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酒精厂的部分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河东工商局违法期间酒精厂的电费、缴纳税费、留守工人工资、设备折旧费共计1165万余元,该损失与工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他费用则不属于应当赔偿的直接损失。判决作出后,原告、被告均提出上诉。

  在沂水县法院审理期间,马春亮于2017年6月23日病故,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妻子、儿子、女儿、父亲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河东工商局方面也发生变动,2017年9月,河东工商局与其他单位合并为河东区市场监管局。

  这起行政赔偿诉讼上诉到临沂中院后,该院于2018年5月作出裁定,撤销沂水法院判决,发回重审。一个月后,沂水县法院立案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此时,原被告双方又提出由临沂中院提及审理或指定管辖。原告方的理由是涉及巨额行政赔偿、案件影响巨大,由临沂中院审理更为适当;被告方则请求沂水县法院回避重审,报请临沂中院决定由其他法院管辖重审。

  案件随后于2019年1月4日被已移送至临沂中院。但2019年4月,临沂中院又作出裁定,认为该案不属于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作为原审法院的沂水县法院对案情掌握更全面,因此本案由沂水县法院管辖。

  兜兜转转近一年半,案件又重新回到沂水法院。这期间,马春亮的父亲马生堂去世,法院又追加了马生堂的四个子女作为原告继续诉讼。

  沂水县法院经重审,依旧认定原告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对直接损失的金额认定与一审时有所不同。在此前的行政诉讼中,马春亮曾于2005年9月2日撤回继续颁发私营企业执照的请求。法院以此为时间节点,认为酒精厂自2003年3月10日(工商局曾给马春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的截止时间)至2005年9月2日期间30个月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包括电费、工人工资、设备折旧费。但这30个月中,法院又认定其中12个月用电数量异常,应视为企业正常生产,因此予以扣除,最终计算所得直接经济损失为259万元。

  沂水县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判令河东区市场监管局赔偿马春亮一方直接经济损失259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马春涛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说,一直到现在,自己也弄不清当年河东工商局为什么就不给办营业执照,“我到工商局跑了一百趟都有了,就是不知道怎么回事”。进入诉讼程序以来,无论是原先的河东工商局还是如今的河东区市场监管局,都没有就此问题与马家人沟通。对于行政赔偿案的重审结果,马春涛直言“不满意”,表示保留上诉权利。山东一酒精厂改制未获营业执照致巨额损失 维权14年仍未了

  [财新与南方周末联合推出“财新南周通”联名卡,一键订阅、双重精彩,为用户提供更丰富、更多元的优质内容。可点此订阅。]

(编辑:核心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