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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二审:网店"避税红利时代"或将终结

发布时间:2017-11-03 07:44:53 所属栏目:站长百科 来源:财经杂志(北京)
导读:开抢了!双11创业者优选服务! 电商领域监管立法进程再推进。继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二审稿)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一互联网领域的重要立法终于步入二审,相较于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

  薛军认为,一审稿未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权的法律后果,对平台的义务要求过低,甚至比不上《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标准。他认为,二审稿新增“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条款,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审稿的另一个突破是,采用“应当知道”替换掉一审稿中的“明知”,将“侵权责任”条款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12月,一审稿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侵权责任”条款义务偏轻。

  据《新京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就以该条款为例,指出该条款偏重保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而没有加大力度去保护消费者。“一般在民法上除了‘明知’以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加大电商或卖家的责任,那就是‘应当知道’。”他说,比如商品上面已经标明“高仿”,还有的以非常低的价格,大大低于正常品牌价格,来诱骗消费者去点击的,电商推脱说不明知真假,那就属于“应当知道”。

  薛军认为,电商平台“应知”或“明知”侵权,都需承担责任,意味着平台将承担更加全面的注意义务。

  仅需承担“通知后删除”的避风港原则,使得一些很明显的侵权也能被电商平台轻易规避,魏士廪认为,这说明立法原则发生了从“避风港”原则到“红旗”原则的变化,此后如果侵权的事实显而易见,平台经营者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这一修改意在打击网络售假等侵权行为。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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