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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会的新《电商法》

发布时间:2018-10-02 02:46:08 所属栏目:编程 来源:虎嗅网
导读:原标题: 被误会的新《电商法》 8月16日那场曾迫使马云亲自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即新《电商法》)意见征求会,距今过去一个月了;而就在9月1日,新法也已正式颁布。在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意见征求会上,腾讯、网易等举足轻重的互联网公

此外,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对于合同订立的规定,看上去跟普通消费者关系不大,实际上涉足了以往法律的不少盲区:此前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电子平台合同订立时间(携程买机票没出票算不算成单)、当事人行为能力认定(小学生逛淘宝)等诸多细节的分歧,新电商法一口气明确了责任的划分,一些陈年痼疾也就迎刃而解了。

别让平台跑了

相比上述这些大方向上进步、实际上直接影响不大的内容,有些条款则确实戳到了平台的痛处且较难规避。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这条可能会给京东自营带来一定的麻烦。以往的“自营”说是自营,但在承担责任时,则往往以“集团内其他公司”等名义来回推诿,最终平台仍然只负担身为平台的义务。这条法律条文落地后,该怎么规范自营业务,相关平台得下点力气了。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此即所有平台都担忧的“二选一”问题。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种购物节比如阿里双十一、京东6·18、苏宁8·18等都要想套新的“玩法”。当然,“不合理限制”“不合理条件”可谓给足了平台面子,之后具体会变成怎样,还要等着明年看热闹了。

然后就是最要命的缴税和信息上报。如果没有这两个重大突破,想必马云也不会急得亲自出席。这几条要一起看: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实际上,缴税和信息上报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阿里不主动上交数据,税务部门很难在网上“挨家挨户”查税。至于这些数据的宝贵程度——阿里在财报中都无比谨慎,哪有有朝一日大白于天下(其实只是主管部门)的心理准备?

而电商平台从前缴税状况,基本可以用“惨不忍睹”来形容。如果细分,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讨论:

  1. 商品类目角度。在新电商法之前,往常只有3C类目的发票开具是“常态”,因为涉及到保修等售后服务,即便试图藏着掖着,消费者也必然主动索取。但非3C类目的商家则极少开票;一般来说,除非是公司采购报销要票,其余情况消费者不关心、商家不主动。

  2. 商户规模角度。不同规模的商户,纳税习惯也有较大区别。大店(尤其是品牌)没有依赖价格优势的必要,一般会将纳税成本融入商品,由消费者承担。而小店,尤其新店,则为了打“价格战”,一般默认不开具发票;即便消费者索要,也会额外收取税点钱,弥补缴税缺口。

  3. 经营者性质角度。不必多谈,企业比个人正规得多。

  4. 平台规定角度。一般平台,比如天猫,规定都是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但实际执行中,如果消费者不主动索要,该规则形同虚设。简而言之,要就开票,不要就不吭声,这样就达到了利用规则进行避税的目的,天猫也不会进行处罚。

可见,真正严格纳税,对3C以外的商户、小商户以及个人商户的冲击非常明显,毕竟税金对任何企业而言都绝非小成本。有人认为这对商家无所谓,反正也要转嫁到消费者——看了上述分析您想必会改变看法:此前,相对较为正规的大企业,个人商户和小企业通过税点这点儿钱打出价格差异,是非常普遍和行之有效的竞争方式。

而新《电商法》落地以后,优势势必向大企业倾斜。可以预料,一定有不少不正规小店会被挤出市场。

对同类商品线上、线下的经销商而言,新《电商法》无疑抹掉了线上的“避税”优势。这倒不一定是线上的灾难:在一些较为传统的行业比如酒水、医疗、宠物用品,供应商由于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线下经销商,往往会给具有“避税”优势的线上一些人为限制,抬高价格乃至限制供应量。如果新《电商法》能拉近线上和线下,相关“人为限制”也将成为历史,这反而将使一些商品在线上的交易更为活跃。

被误会的“责任”

与前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新电商法在朋友圈讨论最狠的是一个无关痛痒的节奏: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要搞清这一误会,则不可避免地要提到以往的法律规定乃至具体执行情况,比较无聊,因此在文章最后才开始讨论。

新《电商法》引起诟病,乃至带出“节奏”的是这一条: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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