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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会的新《电商法》

发布时间:2018-10-02 02:46:08 所属栏目:编程 来源:虎嗅网
导读:原标题: 被误会的新《电商法》 8月16日那场曾迫使马云亲自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即新《电商法》)意见征求会,距今过去一个月了;而就在9月1日,新法也已正式颁布。在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意见征求会上,腾讯、网易等举足轻重的互联网公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看到,虽然出现了激动人心的“连带责任”字样,但这一责任本来就是有前提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害(实际操作中,平台的虚假广告与商户的虚假广告是很容易区分的)。简而言之,消法本来也没有要求平台大包大揽地承担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连带责任。

再来看看对生命健康纠纷有明确规定的《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食品安全法》倒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前提也与新《电商法》相近。如果以《食品安全法》为“原点”,我们该怎样理解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责任”的变化呢?其实我们可以简单如下理解:

  1. 明确了涉及生命健康商品服务的平台责任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弥补了原来只能依靠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层面追责、只能依靠消法在广告层面追责的限制);

  2. 明确了责任为相应责任,相应责任就意味着需要举证证明是“什么责任”,也就需要基于侵权、违约等缘由去主张,(相比连带责任)会加重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可能会有较长的阵痛期来让司法实践适应,但同时也给未来的法律制订留下空间,可以根据实践情况去调节责任轻重;

  3. 但是,“相应责任”的规定不会影响《食品安全法》确定的针对食品的连带责任,毕竟两部法律没有冲突,相应责任也给了电商纠纷援引《食品安全法》的空间。

一言以蔽之:在食品领域,不存在倒退;在其他领域,则是从无到有的进步。虽然“有”的结果并非很多人希冀的“连带责任”。

那么,立法者是出于什么考虑,才不规定连带责任而代之以“相应责任”呢?

应该明确,法律是底线,而非通常的处理方式;底线如果太高,不仅法律本身极难执行,通常的处理方式也将失效。

以淘宝为例,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通常会怎样处理?实际上,一般的处理选择有这样的优先级排列:

  1. 绝大多数人的第一步是去找商户客服,我们日常使用淘宝的多数纠纷都会由此解决;

  2. 与商户不能达成一致时,去找淘宝店小二,而任何淘宝店主和熟悉用户都知道,店小二在裁决时极度偏向消费者,在这一步中,消费者还得不到合理赔偿的已经微乎其微;

  3. 只有极少数消费者在此之后还会选择起诉,而起诉通常也会以庭外和解的方式结束纷争,真到了对簿公堂那一步,往往已经是刑事案件的级别了。

这样的电商环境从前未见得有多大的缺陷,法律也没必要成心破坏这种还算和谐的氛围。如果新《电商法》实行的结果是动辄起诉平台,不仅司法资源将面临巨大浪费,消费者实际的权益也不见得能得到多好保护——毕竟平台的法律成本也将暴增,这将迫使平台积极逃避责任,而非如今日般积极承担责任。

毕竟对于平台而言,平台整体的信誉远重于具体商户的信誉,在维权一事上,平台本来就更接近消费者的立场,与商户则存在一定程度的对立。如果用连带责任将平台和商户强行绑在一起,那么平台与消费者的在维权时的“同仇敌忾”则会恶化成平台与商户的“沆瀣一气”。

恐怕没人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此外,平心而论,如果您是电商平台的经营者,让您的企业承担数百万乃至数亿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连带责任,您真敢继续经营么?

这一困境好似无人车、自动驾驶面临的“撞死人怎么办”困境。如果法律规定AI研发公司要承担车祸中的生命健康的“连带责任”,AI公司是肯定干不下去的——这也就是电商平台责任问题“看似倒退”的奥秘所在。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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