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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迎新规:一文读懂六大要点+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9-12-16 21:25:32 所属栏目:站长百科 来源:站长网
导读:(讯)12月13日,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此次《办法》共7章106条,首先厘清监管对象和范围,定义“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独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自2015年发布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4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工作安排,成立了由12个业务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导小组。保险中介监管部牵头,会同法规部、创新业务监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理念

互联网保险表象丰富,问题交织,矛盾交迭。《办法》修订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把握以下工作理念:

(一)问题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厘清业务和监管边界,完善监管措施,为精准打击非法经营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二)审慎包容,鼓励先进的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鼓励平台经济、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融合和新型业态成长,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打造面向未来的互联网保险制度。

(三)统筹推进,做到政策统一、清晰简练。系统性研究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对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的监管目标统一,对基础问题和特殊问题的监管认知统一,制订一致性政策标准,确保政令简练可行。

二、《办法》主要思路

(一)厘清把握互联网保险问题本质

互联网保险将保险业的“人人交互”模式转变为“人机交互”模式,“人机交互”关键点在于参与主体身份真实、信息充分准确传递、消费者服务和网络安全等问题,这是保险经营里程碑式的变化,对保险销售、经营、服务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判断为我们梳理各种表象、厘清思路、拆解矛盾提供了指南参考。《办法》重点从这些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厘清政策适用标准。《办法》基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进一步提出了《办法》适用标准: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对于符合这个标准的保险业务,《办法》对经营全流程各个环节提出系统性监管要求。同时统筹考虑各种渠道交错融合的发展实际,规定了衔接政策。关于与现行线下业务监管政策的关系,《办法》立足于现行政策,根据线上业务的特点进行针对性调整、补漏,进行体系化规定。

二是把握问题实质。互联网保险问题主要体现在销售环节,以及由于销售不当导致的投诉纠纷。《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营销宣传和销售环节进行规定,同时也对产品管理、核保承保、批改保全、查勘理赔、投诉管理、信息披露、网络安全等全链条、全流程进行规范。

(二)压实紧盯持牌机构主体责任

清晰界定持牌法人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责任,拧紧总阀门,在此基础上,鼓励合作融合,支持创新发展。

1、监管关口前移,通过备案加强资质管理。当前我国互联网法制还不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资质管理薄弱,保险机构冲动涌入,服务良莠不齐,投诉纠纷突出,事后倒追倒查补漏艰难,网络安全隐患大,影响行业形象和消费者体验,监管力量也难以为继。

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设是审批制,互联网保险传播速度快、影响更大,允许线上销售保险不亚于开设分支机构,责任重大。借鉴电子银行业务监管政策,以及近期教育部门出台的关于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政策等,对自营网络平台备案符合强监管、防风险精神。目前《办法》初步形成了经营条件、产品和经营区域分类管理的综合性资质管理体系。并且《办法》通过加强主体资格管理,为其他后续经营环节的创新打开了空间,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贯彻了简政放权精神。

2、维护持牌机构合法权益,强化责任。一是“一刀切”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将彻底解决保险机构获得客户信息的难题、取缔截留保费行为,控制渠道费用。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场景类保险的业绩,但这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有助于行业长期稳健发展。二是全面加强保险机构“法人意识”和自律能力。强化对自身能力评估、营销宣传、信息披露、对外合作管理、售后服务等的主体责任。三是《办法》作为规章,增加罚则。

(三)解析重构“第三方网络平台”

“第三方网络平台”资源优势突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销售误导。我们解剖辨析,趋利避害,在坚持“持牌经营”的同时,允许其在划定业务范围内发挥优势。这有利于保险业扩展获客渠道,迎合场景化消费和社群化生活的习惯,提高对消费需求的理解能力和捕捉能力,符合《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文件精神。《办法》重在明晰边界和责任,主要措施有:

1. 澄清概念,从严把握。规定只有保险法人机构自己设立的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控股、参股或者通过子公司、母公司设立的都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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