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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迎新规:一文读懂六大要点+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9-12-16 21:25:32 所属栏目:站长百科 来源:站长网
导读:(讯)12月13日,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此次《办法》共7章106条,首先厘清监管对象和范围,定义“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独

一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人员资格准入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二是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营销宣传界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四是后续配套完善代理人监管制度,实现与互联网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五)正面引导化解政策公平性问题

将提高保险消费者福祉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评判标准,通过《办法》明确以下政策:

一是银保监会根据互联网渠道特点和不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规定可以通过互联网扩展经营区域的保险产品种类,中国银保监会后续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偿付能力、服务能力、合规水平等)发布互联网保险产品分级分类管理具体政策。

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应确保服务响应速度和消费者体验。如服务水平不达标,应主动限制险种和经营区域,《办法》罚则部分对限制经营进行明确要求。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在线全流程服务,或者在确保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与其他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代为提供核保、理赔等服务,确保线下服务的便捷、高效。

三是明确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政策。为鼓励探路创新,《办法》对其进行了定义,规定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但支持其在更大险种范围内进行线上经营。

(六)创新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

一是划清监管分工,强化属地日常监管责任,以便利投诉人的原则明确查处职责;二是丰富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责令改正、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互联网保险业务等。三是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备案、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监测分析、舆情预警和在线巡查等,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三、《办法》章节内容

《办法》共7章106条,内容包括:

(一)总则。主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划定了参与主体范围,对政策适用,特别是线上线下融合作业的情况下监管规则的适用进行了说明。规定了经营宗旨和原则、监管原则和理念。

(二)一般经营规则。本章共分四小节。

经营条件。规定了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以及设立自营网络平台的条件及要求等。

营销宣传。规定了营销宣传内涵、一般要求,委托营销宣传及条件、从业人员营销宣传、机构简称等。

信息披露。规定了官网披露、自营网络平台和销售页面信息披露等。

风险管控。规定了网络安全、客户信息保护、业务中断、反洗钱、反欺诈等。

(三)保险公司业务规则。本章共分四小节。

产品管理。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产品选择及开发原则、可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篮子和监管政策调整、登记和信息披露等。

销售管理。规定了投保页面、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销售、客户适配性、投保人适当性、自主选择权、核保承保、促销活动、保费收支、续保、人员和单证管理等。

服务管理。规定了一般要求、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标准、批改保全、查勘理赔、争议和投诉管理等。

运营管理。规定了内部授权、统一结算、服务管理、交易回溯、经营停止、人员管理、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等。

(四)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规则。本章共分四小节。

产品管理。规定了产品筛选、参与产品定制、险种和区域等。

销售管理。规定了投保页面、商业银行销售、客户告知书等。

服务管理。规定了经营范围、受托服务要求、服务创新、投诉处理、受托职责等。

运营管理。规定了运营要求、全流程能力、行业协同、信息化建设等。

(五)监督管理。规定了日常分工、检查分工、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报告报表、自律管理等。

(六)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监管规则的行为和处罚措施。

(七)附则。规定了相关业务参照、再保险排除、现行政策适用等。

四、过渡措施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办法》要求逐条对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险机构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及自营网络平台备案。(来源:腾讯网)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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