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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出世,激烈博弈后平台责任由重变轻

发布时间:2018-09-06 03:17:37 所属栏目:编程 来源:视觉中国 钛媒体注:本文来自于公众号财经十一人(caijin
导读:原标题:电商法出世,激烈博弈后平台责任由重变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钛媒体注:本文来自于公众号财经十一人(caijingEleven),张瑶、黄姝静 | 文、李恩树 | 编辑,钛媒体经授权转载。 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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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商法出世,激烈博弈后平台责任由重变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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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媒体注:本文来自于公众号财经十一人(caijingEleven),张瑶、黄姝静 | 文、李恩树 | 编辑,钛媒体经授权转载。

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获得通过。

这部关乎互联网电商行业格局的法律地位颇高,罕见地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经过各方利益的反复拉锯和博弈,最终落定。

新法一共七章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平台责任、基本规则等作出奠基性规定,也对实践中一些争议问题将现实经验沉淀成文。

无论是立法动议,还是起草审议,或是未来实施,由于对互联网行业至关重要,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博弈不断。这部平衡各方角力的新法将如何改变互联网世界?

罕见四审

2013年12月27日,电子商务法立法启动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以行业协会专家身份参加时,对一位官员的发言印象深刻。那位官员说:“这个法不管怎么样,立法过程就是一个达成共识的过程。”

言下之意,从立法一开始,由于涉及不同部委、行业和平台间利益调整,大家的疑虑并不少。

“第一次会议上,好多人觉得这个法可能出不来,部委觉得这个法无所不包,担忧彼此的利益冲突权力冲突;学界认为没有先例,有人认为现在的相关法律已经完备,没有必要立法;行业预期平台责任可能过重……后来的发展也证明了这种担心。”阿拉木斯说。

类似争议一直持续到新法通过前的最后一场会议。今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彭勃说,5年来网络交易方式、服务内容和样式都已翻天地覆,相关法律却迟迟没有出台,在各个方面都是严重滞后。

与此相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那顺孟和在会上认为,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业态,大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还存在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为了避免草率通过,“不如再看看”。

时间倒回到2013年,全程参与立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薛军向《财经》记者回忆,当时,诸如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迅速崛起并渗透到各个领域,问题也随之出现。诸如假货、消费者权益受损、支付纠纷等问题纷纷走入司法盲区,有些甚至引起全世界的关注。

于是,2011年至2013年左右,原工商总局、商务部、工信部等各部委分别出台相应规则,与此同时,通过立法解决实践中电商发展乱象的呼声也逐渐升温。

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3)》显示,当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超过1.85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7.8%,成为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

与一般由部委牵头立法不同的是,从一开始,电子商务法就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立项。薛军解释,这与电子商务法立法初衷有关,当时希望去除中国特色的部门立法色彩,树立全局视野,这最终也影响到电子商务法的最终架构。

2016年,薛军被聘为全国人大财经委立法顾问,专门对电子商务法立法相关课题进行研究,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正式聘用立法专家顾问。

立法初期,分别代表企业声音的行业协会大纲、以北大法学院为主体的学界大纲、代表监管声音的原工商总局版大纲,经历几十遍修改形成一审草案,于2016年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2018年6月三审过后,又罕见地于8月27日进行第四次审议。

在最终成型的立法中,“线上线下平等对待”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下来,首次推翻原工商总局相关规定,要求自然人网店亦以市场主体登记为原则。

新法分为七章,第二章明确将微商、自然人等首次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予以规范。电商平台则被定义为“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

日益上升的平台垄断焦虑体现在立法中。新法创新性的超越《反垄断法》规定,平台因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这一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加重平台责任,保护消费者

对比最初的立法思路和四版不同草案可见,基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这两大立法目标,5年间,在这部法律需要调整的范围上,既有加法,也有减法。

以部门参与为例,多位参与立法讨论的专家向《财经》记者介绍,立法初期曾有多个部门关注,其中原工商总局的参与最为积极;商务部初期十分关注跨境电商相关内容,一审稿中有一整个章节对跨境电商进行规范,二审稿之后仅保留3个条款;税务总局原本期望的涉税内容未得以在新法中全面体现,有待未来《税收征管法》修订。

此外,立法初期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曾是关注重点之一,后来相关条款写入早于电子商务法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中,电子商务法仅对个人信息保护保留一个衔接性条款。

在加法层面,不断被加强的有平台责任条款和消费者保护条款。例如,针对假货泛滥问题,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被一再强化。草案一审稿规定,平台明知平台内商家侵犯知识产权的,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二审稿开始,将“明知”改成“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将难以“不知道”为由规避假货治理,这在司法实践中将有显著作用。此外,还新增“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条款,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在草案三审稿与四审稿之间的摇摆中,有两个字的修改引起轩然大波。

三审稿第37条规定: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被称为首次确立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8月27日的审议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介绍,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人士提出承担连带责任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予以采纳。

从“连带”到“补充”,多位学者直言,这两个字的变化将深刻改变平台的利益格局。

法律上,如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在权益受损时消费者既可以起诉平台也可以起诉平台内商家;而补充责任则意味着,只有在商家无法满足赔偿诉求时,平台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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