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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出世,激烈博弈后平台责任由重变轻

发布时间:2018-09-06 03:17:37 所属栏目:编程 来源:视觉中国 钛媒体注:本文来自于公众号财经十一人(caijin
导读:原标题:电商法出世,激烈博弈后平台责任由重变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钛媒体注:本文来自于公众号财经十一人(caijingEleven),张瑶、黄姝静 | 文、李恩树 | 编辑,钛媒体经授权转载。 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

四审稿这一更改公布之际,恰逢浙江乐清女孩赵某乘坐滴滴顺风车被司机杀害一案,舆论对于平台责任的关注颇高,这一调整因此备受质疑。8月28日的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提及该案,认为平台追责问题应得到充分考虑。中国消费者协会8月29日发表措辞严厉的声明称,这两个字的修改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使得电子商务法有严重隐患,希望能够改回“连带责任”。

事实上,引发争议的第37条在自三审稿起被首次加入,被认为是回应此前多起恶性社会事件的立法者声音,但因其严格和模糊性,一开始便受到平台们的反对。特别是对于OTA、O2O平台来说,可能加大合规风险。

在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持召开的“电子商务法三审稿立法建议”研讨会上,美团研究院院长张腾质疑,第3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滴滴要变成出租车公司,美团要变成餐厅、酒店等公司?“给平台加了很多安全保障的义务,逼迫着这些平台为了实现这种义务,变成一个个线下实体,这和互联网发展的初衷是完全违背的。”

几经摇摆后,新法对这一条款作出模糊化处理,搁置争议,将四审稿中平台的“补充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薛军说,未来争议解决中,如果特别法有所规定就从其规定,否则需要法院依据平台的过错、责任性质和份额等具体认定,可以理解为更有弹性和灵活性。

平台责任的加减法争议,也体现在其他立法细节中。2016年以来,不少新增法条都对社会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比如“共享经济下的押金退还问题”,剑指“大数据杀熟”的个性推荐条款等,都旨在加重平台责任。

“其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法、电子商务的平台监管法。”站在行业和企业的角度,阿拉木斯这样评价电子商务法。

“大数据杀熟”的概念自被媒体提出后,便引发多个监管部门关注和担忧,新法也对此作出回应。草案三审稿第19条曾规定,经营者根据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应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

就此,张腾直言,现在各平台都已经按人工智能、大数据方法,改成算法模式,网页黄页模式早已过时,要求企业再重新设计一套系统,把已扔进垃圾箱的东西捡回来显然没必要,也阻碍技术进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个人特征、消费习惯、爱好等用户画像概念,在征信、保险等领域都是主流,很多情况下无法被“关闭”,三审稿这一规定显著不合理。

新法对此有所改进。

电子商务法第1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

新法另一规制假货的知识产权条款,亦受到各平台反对。电子商务法第41条规定,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等措施。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通知转送相关商家,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严厉的知识产权条款被认为将有望遏制层出不穷的电商“假货”原罪,却也带来一些平台担忧。

ebay大中华区政策及政府事务总经理王晓忠举例说,2015年一起知名的跨境电商平衡车侵犯专利一事中,美国权利人诉称中国企业专利侵权,由于发现中国一家公司也声称对该产品享有知识产权,ebay坚持没有下架。后来美国权利人以安全隐患为由强行要求亚马逊、ebay等平台下架产品,美国海关查封的货至少达2亿美金,商家赔得很惨。

“不是说下架再恢复这么简单。”王晓忠认为,对于不具备权威性的个人提出的投诉行为,电商平台并没有判决权,如果马上对其采取措施会造成市场的混乱,“我们承诺的是开放好渠道,让他更顺畅来投诉。”

社会科学院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周辉指出,商业竞争中,这一规定也可能会被“假权利人”利用进行恶意投诉,特别是在“618”、“双十一”大促期间,哪怕是几分钟的下架都可能给商家带来巨大损失。

面对隐患,薛军建议,这一条款在未来执行中,平台可以通过对投诉人进行大数据分析,分为高质量投诉人、低质量投诉人等辅助判断,以及参考民事诉讼法中诉前禁令制度要求投诉人提供保证金等,避免恶意投诉和损失。

自然人网店登记带来的冲击

加重平台责任之外,一个贯穿始终的问题是,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新法最终给出明确答案。

自然人网店,即以个人身份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网店,淘宝等c2c平台上的网店,大多属于此类。2008年,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免除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义务。C2C电商模式发展十年后,电子商务法推翻了这一规定。

这一条款,可能成为电子商务法执行后影响最大的重磅条款之一。淘宝等平台上的大量自然人网店将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有专家认为可能在短期内给工商机关造成登记堵塞。而登记完成后,作为商事主体和经营者,这些网店都将需要依法纳税。这也意味着,以自然人网店名义不纳税的实质电商避税福利终结。

不登记的好处在于没有行政注册成本,不需要有线下实体的办公地址。由于税务登记以工商登记为前提,不登记也意味着变相拥有避税福利。

不过,许多学者认为,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壮大,一方面自然人网店营业额飞速增长,一方面假冒伪劣、违禁品的大量销售通过自然人网店进行,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商税收研究报告显示,大型电商缴税较为规范,京东商城、天猫、苏宁易购等平台的B2C电商均已进行税务登记并实施正常纳税。相比之下,C2C电商也就是个人开的网店不缴税或少缴税的情况比较普遍。

与实体店相比,C2C电商2015年少缴税在436.6亿元—614.33亿元之间;2016年少缴税在531.53亿元—747.92亿元之间;课题组预测,2018年C2C电商少缴税数额可能会超过1000亿元。“这个数据计算是比较保守和谨慎的,包括小微电商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况,已经考虑在内了。”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称。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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