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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三审仍然没有通过,业内到底在争议什么?

发布时间:2018-07-21 04:34:38 所属栏目:业界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导读:(原标题:电商法审议不能忽视数字经济新发展) 自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三审稿)公布以来,关于消费者权益和电商平台责任的讨论便不绝于耳。与之前的一审稿、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扩大了监管范围,同时增加了对于大数据“杀熟”、网购

也有人提出,三审稿中的电商概念仍有值得商榷之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最核心的概念,三审稿对其范围界定实际上是比较宽泛的”,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向南都记者指出,比如平台经营者这一概念,涉及到“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中间是顿号,如果上述服务全部要包括的话范围太宽,但如果不是全部包括而是仅信息发布的范围又太窄了。

“覆盖范围太宽就意味着即使是刚刚创业的一个校园信息服务平台,也要承担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很多如身份验证等义务,抬高了创业的门槛”,刘晓春称,“我们在讨论中有人认为这个信息发布不是一般随便发布一个信息,而是像58同城这种专门以交易信息发布为主要内容的才算电商平台经营者。”

此外,对于个人小额交易如何规范是另一个热议中的话题。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7》显示,电子商务直接从业人员和间接带动就业人数达4250万人,同比增长13%。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个人经营者。

三审稿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在业内人士看来,提高电子商务的经营准入标准,一方面的确可以剔除一部分低质的参与主体和平台,但如何定义“零星小额交易”仍值得商榷。

“三审稿虽然比前一稿有所放宽,但是对于那些尝试进行规模交易新进入者而言,却是设置了一道比较高的门槛。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子商务进化过程中的重要转化主体,降低整体电子商务活力。”一名互联网分析人士称。

“考虑立法的成本和国内的管理效率,所以把小额、低频的免工商局登记”,蒋文彪称,但具体多少额度算是小额、什么频率算是零星交易可以再进一步明确,“需要通过法律实践和司法解释去补充。”

此外“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对此,刘颖指出“像音视频、新闻信息、出版等方面是受到国家管制的特殊领域,这些是有专门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规定,金融也是一样,涉及金融方面也是受到严格的监管的,有专门的法律做细致的规范管理,这几个方面都是属于严格管控的领域,所以没必要再在电商法中专门讨论。”

但对于直播打赏、知识付费等现象,业内人士认为要就具体现象分析。

“比如悬赏一定金额发布问题寻求答案,符合的回答者就可以得到这笔钱,别的围观者如果想要了解问题答案也需要花费一定金额才能查看,这种形式不属于新闻或者文化产品,因为这类问答型的平台本身没有提供内容,只是提供了一种服务,所以我认为它可以涵盖在电子商务法里面”,刘颖称。

焦点2

如何划定平台的合理责任?

除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之外,对电商平台的责任划分成为电商法草案的第二大关注点。多名法律业内人士向南都记者指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平台在监管上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实操上存在难度。

●立足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商法的立足点应该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中国政法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向南都记者强调,“可以看到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无论是金融方面的法律,还是消费方面的法律,都是立足于保护消费者,这是最根本的。”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被视为电商法草案三审稿的一大亮点。如针对O T A等平台的搭售现象,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而针对共享单车的兴起带来的押金退还难问题,三审稿增加了如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此外“大数据杀熟”(即电商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根据用户的消费习惯和支付能力不同给不同的消费者不同的价格)的现象在三审稿中也被明确禁止。

“在这部法中我认为有特别好的一点是强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刘颖称,其中平台自身进行审核监管也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益。

●避免平台责任过大难落实

在三审稿中针对电商平台的责任的条款共有20条,其中多个条款均规定电商平台自行判定市场经营者是否违法,如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平台监管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消费者维权,但存在成本高、落实难等诸多问题。

“三审稿的重点是聚焦于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我认为这个观念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蒋文彪称,强化平台责任肯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如实名制、连带责任,但也要考虑平台责任的可操作性。

首先是平台如何监管不够清晰。武长海同样指出目前对平台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导致操作难度大,需要进一步细化。“不管连带责任还是监督责任都需要具体规定出来,哪些方面是明确禁止的,这样平台能够清楚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比如明确规定出违法清单。”

“一方面平台对是否构成违法并不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另一方面面对这么大的监管责任平台不得不招聘上万人的审核队伍。”上述互联网分析人士称。“平台的监督审查成本最终可能会动态转嫁到商家和消费者身上”,刘晓春补充道。

刘颖则指出过于强调平台自身的监管责任会造成垄断,“因为在高额的人力审查成本之下,会带来小平台生存困难的情况,这确实会对行业发展带来一些不太好的方面。”

此外针对平台连带责任的规定,刘颖说:“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中规定,平台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才承担连带责任,其中重点提到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的一些情况未来可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之后出一些司法解释,列举规定一些具体的情况”。

●建议补充监督检查条款

(编辑:核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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