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核心网 (https://www.hxwgxz.com/)- 科技、建站、经验、云计算、5G、大数据,站长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界 > 正文

电商法三审仍然没有通过,业内到底在争议什么?

发布时间:2018-07-21 04:34:38 所属栏目:业界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导读:(原标题:电商法审议不能忽视数字经济新发展) 自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三审稿)公布以来,关于消费者权益和电商平台责任的讨论便不绝于耳。与之前的一审稿、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扩大了监管范围,同时增加了对于大数据“杀熟”、网购

对于如何平衡平台的责任,刘晓春建议平台如何承担监督责任的标准应该在实践中不断细化,“针对违规情况有人通知平台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时候平台要采取措施,这是最基础的责任标准,在这个基础上还可以不断增加平台的监督责任,比如有店铺遭到投诉较多的话,平台就要主动关注并审查,这些标准目前是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在实践中细化。”

“我个人希望还是从实践出发,不要一上来就给平台施加一个特别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凡是在平台上遭受的损害都要平台来承担,这个标准太严格了,可能会导致平台浪费很多资源监控那些其实不需要监控的商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刘晓春称。

武长海则建议不能全靠平台自我监管,而需要补充对电商市场监督检查的细则条款。

“电子商务领域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个是市场准入,二是市场运行中的监管问题,三是市场退出问题,目前基本解决了市场准入问题和退出问题,但缺乏对主体的监管”,武长海建议补充专门章节来谈电子商务的市场监管。“比如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是不是需要赋予他们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检查权?对于跨地域的电商平台监管如何处理?这些都是可以继续商榷的重点。”

国际电商立法经验:

面向未来立“促进”法

纵观国际上的电子商务立法,均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或世界贸易组织等主导,随后被各国借鉴。其中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2001年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2005年通过了《电子合同公约》、2016年通过了《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自1998年开始讨论电子传输及数字化产品的世贸规则如何适用等问题,目前就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临时性免征关税达成一致。

“国际立法经验一般是针对电子商务产生的具有共性的问题,一个一个地解决,从无纸化带来的电子签名问题,到电子合同的问题,直到现在对身份识别的问题都是如此”,刘颖指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由各国政府参与立法,同时其立法也为各国政府所借鉴,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这三个法律都有所借鉴。

值得注意的是从国际经验看,立法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通行做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规则。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如美国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

但针对平台责任的规定目前并无统一标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则都是讲电子合同缔结这种特殊性,没有在平台责任上有特别的规定”,刘晓春向南都记者指出,“实际上不管是在美国还是在欧洲,对于电子商务经营平台的责任相对比较放松,不需要平台承担过多责任,这也是电子商务之前能够如此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已经远超出国际水平,这也是电商法如此迫切的原因。

“每一部法律都是调整特定的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就某一个经济现象统一来进行立法”,刘颖指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直到今天仍在进行国际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借鉴,如从2017年开始就有两个议题,一个是云计算的法律问题,一个是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的法律问题。”

专题采写:

南都记者 马宁宁 实习生 刘怡

王凤枝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凤枝_NT2541

(编辑:核心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热点阅读